2012年10月在屏東縣東港鎮發生4死2傷車禍肇事逃逸案,東港警方查出,涉嫌肇逃的是曾列十大槍擊要犯的林豐德,林事發後打電話給兒子後協助他逃走,父子再找陳男出面頂罪,林豐德涉嫌肇事逃逸、過失致死、偽證3罪。二審林過失致死1年10月未上訴確定,肇事逃逸、偽證兩罪上訴後,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併改判應執行7年,全案仍可上訴。高雄高分院指出,如果更一審判決確定,檢察官會聲請與過失致死罪1年10月部分,定應執行刑。法官所定的應執行刑,將在8年10月與7年之間。判決指出,2012年10月20日林豐德當時假釋期間,在屏東縣東港鎮興農路與新厝路口發生車禍,造成4死2傷(兒童當時4歲、7歲),事故發生後,林打電話給兒子到場,林兒到場後,幫助父親離開現場,之後父子找來陳男出面頂替。林豐德所犯3罪,一審屏東地院就肇逃判4年8月、偽證判8月、過失致死1年10月,合併應執行7年。二審依序被判6年8月、8月及1年10月,應執行9年,其中過失致死1年10月未上訴確定,更一審肇逃判6年6月、偽證8月,應執行7年。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,林豐德假釋期間,不知警惕再犯,釀4死2傷重大交通事故,竟為脫免罪責並使人頂替,駕駛車輛逃逸,不顧被害人死傷,使損害有更行擴大,並徒增被害人及遺族將來索償困難,更欠缺尊重他人生命、身體觀念;林在偵審期間,虛詞狡飾,圖卸刑責,態度不佳,其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6年6月,偽證罪部分維持原審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,兩罪應執行7年。2012年10月在屏東縣東港鎮發生4死2傷車禍案,涉嫌肇事逃逸林豐德,更一審判7年。圖/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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